
王某与张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11月9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两处房产一人一处(南京市下关区的归王某),女儿归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自理。离婚后,女儿实际随张某生活。2005年3月,王某在南京市鼓楼区又购买了另一处房产,并于同年7月装修结束,8月张某和女儿住进该房。后来,王某要求将下关区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张某不予配合;要求张某搬出鼓楼区的房子,但张某亦不同意。2007年12月24日,王某分别向南京市下关区、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房屋确权、房屋迁让诉讼。
我司律师代理本案王某。开始了三场官司:
第一场官司:房屋确认
2008年1月9日,下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房屋确权纠纷一案。因为考虑到本案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孩子问题以及时间成本,在征得王某的同意后,我司律师主动提出调解,并放弃了下关区房屋出租的租金收益(该租金离婚后仍由张某收取、王某对此亦不看重)。第二场官司:房屋迁让
王某在房屋迁让诉讼中要求:1、张某腾空迁出房屋;2、张某支付房屋使用费(从2005年9月起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2008年1月3日,张某就房屋迁让纠纷向王某提起了反诉,诉称:离婚后,王某没有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张某是为抚养女儿才住进鼓楼区房子的,为满足女儿的基本生活需要,又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并添置了家具、家电,共花费86925元,要求王某承担该费用。
2008年1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房屋迁让一案(本诉、反诉合并审理)。
第三场官司:争夺抚养费
2008年1月4日,张某又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诉称:离婚后,王某未履行抚养义务,张某为抚养女儿,支出女儿上兴趣班的教育费23988元、医疗费1836元、生活费29718元,另要求王某应按每月1200元支付张某从2004年11月10至2008年1月2日的劳务费45600元,合计101143元要求王某承担。
第一场官司结果:
1、下关区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张某于2008年1月15日前配合王某办理相关手续;
2、2007年7月19日以前的租金归张某,以后的租金归王某;
3、案件受理费2229元由张某负担。
第二场官司结果:
3、驳回张某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700元,王某承担660元、张某承担40元;反诉受理费987元,由张某承担。
1、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张某子女抚养费7200元;
2、驳回张某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张某承担1079元,王某承担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