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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律师接受此案后,针对此案简单阐述了财产归属问题。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称其在2014年代孩子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一案时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同时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等因素,认定房屋归孙某所有,但孙某要给付李某折价款。